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助章程

  • 第1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2條
    本會以鼓勵及處理各界對私立學校之捐助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未指定捐贈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下簡稱未指定之捐      款)之收受、審核及分配。
    二、指定捐贈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之收受及核轉。
    三、捐款收支之查核。
    四、募款之辦理、募款資訊之蒐集、募款知能之訓練及募款活動之推廣。
    五、本會基金孳息之運用及管理。
    六、其他符合本法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3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以下同)三千零五十萬元整,由教育部捐助二千萬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各捐助三百五十萬元。
    前項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教育部許可,不得動用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工商界、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第4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四十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設置分事務所。

    第5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遴選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及基金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定及其推行之督導與管理。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督導與管理。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第6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董事之成員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機關代表四人至六人:其中主管機關、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之代表各一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代表合計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法人及私立學校代表合計六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全國性之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相關團體推舉之。
    三、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合計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遴選之。
    本會董事之任一性別比例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但前項基於職務關係指派或選聘之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得因董事專業性及適任性等特殊考量,不在此限。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7條
    本會董事由教育部聘任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董事在任期中因職務變更或因故出缺,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之規定由教育部另行聘任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教育部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改選聘下屆董事。

    第8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9條
    本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處分或設定負擔、設定他項權利。
    七、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法人解散之擬議。
    九、以基金填補短絀。
    前項但書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函報教育部。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董事長利益關係時,該董事、董事長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本會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教育部,經教育部許可及並指定其中董事一人為召集人並任主席後,自行召集之。

    第10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教育部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本會監察人於執行業務需要時,得以基金會之業務經費委請會計師查核相關表冊。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第11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依本章程第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通過,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聘任之。

    第12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除依上列程序辦理外,並應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每年四月十五日以前,將前一年度決算報教育部核轉立法院審議;以及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將次一年度預算報請教育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第13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14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
    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保管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短期票券、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依教育部規定之項目及額度,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得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購買、投資,不得動用本章程第三條所定設立基金。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監察人、非金融機構或其他個人。
    列入基金之財產,如涉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事項,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為之。
    本會購置、出售、轉讓不動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通過,報教育部核准後為之;並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教育部備查。

    第15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機關備查。

    第16條
    本會之組織編制、工作人員管理、待遇支給及財務處理等,必要時另以辦法定之,並依本章程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17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應歸屬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第18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如有未盡事宜,係依民法、財團法人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9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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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年5月6日訂定
    98年1月16日修訂
    101年6月15日修訂
    103年1月16日修訂
    104年2月3日修訂
    106年3月2日修訂
    109年9月18日修訂
    110年3月5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