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及基金孳息原則

  • 第 一 條
    為公正及公開辦理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款收受、審核、分配、查核及基金孳息之各項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第 二 條
    本會收受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予特定私立學校者,全數核轉;未指定特定學校者,由本會董事會決議後,分配之。
     
  • 第 三 條
    本會有權對基金核轉或分配之學校作必要之查核工作,以確保基金之妥善使用。
    接受本會基金核轉或分配之學校若不配合本會查核之工作,情節重大者,本會得經董事會審議,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停止對其提供基金核轉或分配之服務工作;且將該重大事由,公告於本會網站上。

     
  • 第 四 條
    本會基金孳息得撥充作為本會各項業務工作推動所需費用。
    前項基金孳息領取須經本會會計、出納、執行長、董事長簽章同意後,方得領取。

     
  • 第 五 條
    本會收受捐款時,須開立收據予捐款人,並依會計法規定辦理各項會計查核事務。
     
  • 第 六 條
    本會得另訂感謝捐款人士辦法給予感謝狀或獎牌,並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報請教育部獎勵。
     
  • 第 七 條
    本會得將各種非機密性之基金分配與管理資料,於本會網站上公告,以提高本會公信力。
     
  • 第 八 條
    本處理原則經本會董事會通過,並經教育部許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