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助章程

  • 第 一 條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組織之,並訂定本章程。
  • 第 二 條
    本會以鼓勵及處理各界對私立學校之捐助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指定捐贈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下簡稱未指定之捐款)之收受、審核及分配。
    二、指定捐贈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之收受及核轉。
    三、捐款收支之查核。
    四、募款之辦理、募款資訊之蒐集、募款知能之訓練及募款活動之推廣。
    五、本會基金孳息之運用及管理。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三千零五十萬元整,由教育部捐助二千萬元,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中華民國私立教育事業協會、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各捐助三百五十萬元。
    前項基金以運用孳息為原則,未報經教育部許可,不得動用基金。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工商界、公私立機構、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111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70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部許可後,設置分事務所。
  •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遴選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定及其推行之督導。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督導與管理。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至十七人。
    董事及董事長之產生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董事均為無給職。
  •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由教育部聘任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得連任,以一次為限,董事在任期中因職務變更或因故出缺,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之規定由教育部另行聘任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教育部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改選聘下屆董事。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選聘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二。
  •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依本章程第九條之規定,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董事長之選聘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及基金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七、遇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決定。
    八、法人解散之決定。

    前項但書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函報教育部。
    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及董事、董事長利益關係時,該董事、董事長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重要事項之決議,應報請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教育部,經教育部許可及並指定其中董事一人為召集人並任主席後,自行召集之。
  • 第 十 條
    本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任期三年,由教育部就學者、專家、政府相關機關人員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監察本會事務之執行;其職權如下:
    一、基金、存款、孳息及有價證券之稽核。
    二、業務、財務狀況及基金運用之監督。
    三、預算及決算表冊之查核。

    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本會監察人於執行業務需要時,得以基金會之業務經費委請會計師查核相關表冊。
  •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依本章程第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通過,並報經教育部同意後聘任之。
  •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
    本會業務計畫及預算書表,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送請董事會審核,並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教育部備查。
    本會會務報告、決算報告及財產清冊,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請董事會審核,並提經全體監察人審議通過後,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請教育部備查。
  • 第 十三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 第 十四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教育部之監督;其保管及運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買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本會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本會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購買、投資,不得動用本章程第三條所定設立基金。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監察人、非金融機構或其他個人。
  • 第 十五 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教育部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本會設立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者,應依規定向法院為變更登記。
  • 第 十六 條
    本會之組織編制、工作人員管理、待遇支給及財務處理等,必要時另以辦法定之,並依本章程第九條規定辦理。
  • 第 十七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應歸屬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 第 十八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經法院設立登記後施行,其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