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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規則依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捐助章程第十六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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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綜理會務;另聘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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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本會辦理下列業務,必要時得經董事會通過,分組辦理之: 一、捐款之收受、審核、分配。
二、捐款收支之查核。
三、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予特定私立學校之核轉。
四、募款資訊蒐集、募款知能訓練及募款活動推廣。
五、其他各項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六、本會會計事務及一般日常行政事務之處理。
七、基金孳息之運用及管理。 -
第 四 條本會工作人員員額,按會務實際需要,由執行長簽報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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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規則經本會董事會通過,並經教育部許可後施行;修正時亦同。